一、開案標準
(一)學生經校內導師、輔導(認輔)老師輔導後,仍未改善其主要需處理議題,並已明顯影響其學習狀況
(二)學生發生危機狀況,例如:學生處於強烈情緒狀態、無法自行控制調適或與他人溝通;學生有立即且明顯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虞…等
(三)學生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官能症,且疾病症狀困擾學生之生活;經就醫後由精神科醫師照會後同意進行心理諮商服務
二、符合以下情形者,以提供相關人員諮詢服務為原則
(一)校內已有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駐點或提供服務
(二)學生已有轉介其他諮商資源協助
(三)學生長期就學情形不穩定,無法穩定接受諮商
(四)家長或監護人於諮商過程中拒絕學生接受諮商
(五)學生困擾情形不嚴重,經由相關人員提供關心與晤談,或由學校主責邀集相關人員召開個案研討會議,即可獲得解決者
(六)學生之主要需求為精神醫療、法律、社會福利或特殊教育等非諮商專業服務項目者
三、收件後之處理流程
(一)高雄區駐點學校接到學校所送出的轉介資料(檢附資料請參閱申請諮商服務說明),原則上收件後5-7天通知學校評估結果(召開個討會或提供心理師服務)。若因人力有限,無法支援心理師時,將在收件後5-7天即告知學校無法在短期內派出專業人力支援,便於學校做後續處理。
(二)確定開案後,派案心理師主動與學校聯繫諮商服務時間。
(三)心理師第一次入校服務,校內相關人員(導師、輔導人員……等)需提供接案所需訊息,並和心理師進行討論與協調, 確立諮商目標。
(四)進行初次會談。
(五)心理師可依學生狀況提供個別諮商、團體諮商、親職教育、家族治療等。
(六)學校得視諮商情形及學生狀況評估是否召開個案研討會。
(七)評估可結案之日期,並且與學校轉介人員及學生相關人員進行溝通與討論。
(八)進行結案並結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