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鳳山商工失物招領區

國立鳳山商工失物招領區

注意事項

一、有遺失物品,請至教官室洽詢。

二、遺失物品自拾獲日期起算,經公告 6 個月後無人認領,將依規定進行銷毀,請失主儘速認領。

遺失物公告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