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免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申請及減免原則
一、「教育部免學費」:(注意:是免「學費」,其他雜費、代收代辦費-如實習實驗費、代辦費是要收費的!)
(一) 對象: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免納學費之學生(本校所有群科皆符合資格)。
(二) 金額:每學期6,240元,(當學期無重讀者)直接於下學期註冊單逕予免收。
(三) 辦理方式 :本校學生均不必主動申請「學費補助」。
二、「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
(一) 對象(需具有特殊身分):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障學生、低收/中低收入戶子女、
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孩子女、軍公教遺族等。
(二) 金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依固定比例減免,請參考下方(表一)減免比例。
特殊身分學生補助申請表-請按此下載
三、每學期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申請減免辦理時間
(一) 第一學期 / 上學期:前一學期學期末前(6月底前)或註冊組規定期限內填表提出申請,
註冊組依減免類別及條件於次一學期註冊單上減免相關費用。
開學後依註冊組規定期閒內補申請學生,辦理相關減免換單或退費。
(二) 第二學期 / 下學期:上學期學期末前(12月底前)或註冊組規定期限內填表提出申請,
註冊組依減免類別及條件於次一學期註冊單上減免相關費用。
開學後依註冊組規定期閒內補申請學生,辦理相關減免換單或退費。
四、減免身分、標準 (表一)
申請身份 |
減免標準 |
應繳文件 |
身障人士子女、 身障學生 |
極重度/重度:減收全部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中度:減收十分之七雜費、實習實驗費 輕度:減收十分之四雜費、實習實驗費 鑑定證明:減收十分之四雜費、實習實驗費 |
1. 特殊身分申請表 2. 身障證明或鑑定證明影本 3. 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含記事欄) ※ 財稅查調符合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220萬元以下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
低收入戶:減收全部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中低收入戶:減收十分之六雜費、實習實驗費 |
1. 特殊身分申請表 2. 當年度有效期限內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原住民學生 |
助學金11,000元、伙食費10,500元 共補助21,500元,扣除相關費用後匯入學生帳戶 |
1. 特殊身分申請表 2. 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含註記族別)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
減收十分之六雜費、實習實驗費 |
1. 特殊身分申請表 2. 當年度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3. 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含記事欄) |
軍公教遺族 |
依相關基準給予全公費、半公費或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
1. 申請書 (點此下載申請書) 2. 撫卹令影本 3. 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含記事欄) |
各班清寒前三名 |
減免學費、雜費 |
符合資格者,開學後2週內請至註冊組申請。 |
114.01.02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