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 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民法暨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以協助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及教學服務績優等)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為目的。 |
第 三 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百捌拾伍萬元整由本校校友會等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五十一號(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
第 五 條 |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四、工作計畫之研定及推動。 | |
五、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
六、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 |
七、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十、合併之擬議。 | |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
第 六 條 |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三人,其中本校校長、校友會理事長二人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前項董事中,三人由董事會就學校一級主管選聘之。 |
第 七 條 | 本會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事及校內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
第 八 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董事,執行董事會決定之業務,校長並為當然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九 條 |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五、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 |
六、解散之擬議。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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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本會董事會置執行秘書、文書、會計各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文書、會計由董事會聘請本校有關人員兼任之。 |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
一、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 |
二、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 |
第十二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份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第十三條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它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它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十四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應依規定辦理清算,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於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
第十五條 | 本章程於民國81年11月24日訂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