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一、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
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
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
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每名5,000元整共120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組,每名3,000元整共80名。
四、以上有符合之學生,請於114年9月19日前,向至註冊組,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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