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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請宣導周知

一、法規政策宣導事項:(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1702A號/113年4月17日)

 (一)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施行20週年,教育部於113 年4月20日至4月28日止,於華山文創園區辦理「Room XX」特展活動,期間同步辦理論壇、戲劇/繪本工作坊 等相關活動,詳情可進入「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 訊 網 」 查 詢 ( 網 址 : 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home)。請 學校規劃辦理相關活動,響應「420性別平等教育 日」,以提升學生性別平等意識,建立友善校園環境。

(二)配合教育部113年3月8日修正公告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 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請學校依規定修訂「校 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公告周知,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校 園性別事件,以維護事件當事人之權益。

(三)請學校確依教育部113年3月8日公布實施之「各級學校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檢核學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之組成資格,應符合所規範之消極、積極條件, 並依規定執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任務,遵照所訂定之 會議召開、決議方式,以維持性別平等教育各項事務之 推動。

(四)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懷孕學生辦理休學之相關事宜,依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之後段但書「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爰此,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之修業年限,仍應依「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休學每 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2次為限。

(五)為建立校園性別友善環境,學校辦理新建、整建廁所及 宿 舍 , 請 依 教 育 部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 教 學 ( 三 ) 字 第 1122801470號函,訂定之「校園性別友善廁所及宿舍設 置指引」,以為檢視空間符合性別友善原則之參考。

二、調查處理程序宣導事項:

(一)重申教育部106年2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14333 號函,鑑於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屢因「社政通報」或 「校安通報」其中一項漏未或延遲通報,而有受罰之情 事,爰學校之通報權責人員宜整合為校安通報人員統一 辦理。請學校檢視現行行政分工運作模式,倘屢發生前 開之情事,建請參酌函示規定辦理。

(二)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學校在調查或處理兒 少相關事務過程中,無論是校園霸凌、體罰或性別事件 調查等,應提供友善的空間與環境,或由家長陪同,在 確保兒少隱私與個資維護前提下,充分表達其意見;另 學校於各類校安事件處理程序結束之後,應新增學生回 饋機制,以作為處理相關事項修正之參考。

(三)依防治準則第32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將處理結果(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 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請學校依規定於處理 結果通知函載明事實認定、處置措施、議處結果、有無 附調查報告及申復資訊,以避免後續救濟產生爭議。

(四)依教育部112年12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20124626號 函,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2項 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時,該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機關(構)協助, 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茲屬防治準則第25條 第3項但書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爰 案內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得依法請求學校提 供校園性別事件之會議紀錄與完整調查報告,學校應予 配合,社政主管機關自應依法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