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 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113學年度新住民 及子女培力與 獎助(勵)學金計畫
一、 計畫目的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鼓勵參加技術士
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特殊優秀學生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爰辦理本計畫。
希望透過獎助 勵 學金的發放,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同時激勵其努力向學,
達到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目的。
二、 指導、主辦及協辦單位
(一) 指導單位:內政部
(二) 主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下稱本署
(三) 協辦單位:教育部、勞動部、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教育局 處
三、 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一) 系統報名期間: 114 年 2 月 21 日 至 11 4 年 3 月 21 日
(二) 紙本申請 資料收件 截止 日: 114 年 3 月 28 日
(三) 獲獎名單公告:預計 11 4 年 5 月底
(四) 以上時間如有異動,將於本署網站公告
四、 報名 資格
(一) 新住民: 依新住民基本法第 二 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 經許可 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
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國民 。(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 依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
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
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
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
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 (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
永久居留者)
3. 依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
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
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大陸 地區
人民 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 居民 居留 得申請在臺定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