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康芮」颱風災害之各項賑助
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113年10月4日賑基字第0001130335號函辦理。
二、賑災基金會為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訂有各項賑助法規,請逕參照辦理:
(一)「助學金」申請辦法:
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該會申請。
申請期限:
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
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
(二)「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重購,由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主辦機關備函提出申請。
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備函申請,應具備各款申請資格略述如下:
1、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毁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或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自有住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本人及配偶未有其他住宅者。
2、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者。
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准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之1.5倍者。
三、基金會各要點及辦法、相關業務法規、申請資格及表單等請參閱賑災基金會網站 https://www.tf4d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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