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為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113)年度9月1日至本
(114)年度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 (不包含才藝補習) 者。
(二)每戶最多補助2人,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
元;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
二、受理期間:申請人應於114年9月1日至9月19日止洽註冊組申請。
三、申請要點如附件。